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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五宗违法遭罚170万 贷款被挪用炒股
2022-06-20

北京6月4日讯 今日,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南京银行杭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个别员工参与违规资金行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投资私募基金;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国内信用证业务。

5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罚款人民币170万元。

同于今日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徐彦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投资私募基金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徐彦给与警告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王晓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王晓处以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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